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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在北京“宗教与法治”会议上的发言

 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能在此与在座的诸位共同探讨我国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
 上午听徐玉成老先生讲,因为《少林寺》这部影片,大家看到和尚想到的是“武术”和“不吃肉”,徐先生认为这是对佛教的严重歪曲。听后令我感慨万端,相比起伊斯兰教来,佛教的处境好的太多了(会场笑声),现在人们看到穆斯林恐怕联想到的是“恐怖分子”和“暴力”。
 本次会议为我安排的议题是“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因为时间关系,这里我只着重谈“宗教极端主义”。在诸位面前,我已经意识到,我在观点上是个少数派,如果下面的发言有冒犯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
 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个关于宗教自由与国家安全的话题。宗教表达本应是信教公民的不可剥夺权利,这项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但因为“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一个政治名词的出现,这种提法和观念导致我们把宗教和“极端主义”联系到一起,也就是把宗教和某个政治势力,把宗教和某个武装组织联系到一起,于是政府部门为了国家安全就对宗教采取措施,比如以“去极端化”为名,以“淡化宗教意识”为名,干预信教公民的宗教表达。
 我的观点是,所谓“宗教极端主义”的说法并不具有真实性,这是个不能称为概念的错误见解,是对问题的一种不真实的想象,因为宗教本身并不存在“极端主义”,宗教只是信仰。无论是基于历史经验还是客观事实,政府都应该把宗教在一切形式的政治权力斗争中分离出来,秉持政教分离原则,将宗教与“极端主义”分离,也就是将宗教与宗教信仰者的个人行为分离,而不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某个信仰者的个人行为就把他信奉的宗教牵扯进来,造成政教对立的局面。
 “宗教极端主义”,毫不客气的说,是近年来中国某些专家编造的一个新名词,与其类似的提法还有“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势力”,或者更为直接地使用“伊斯兰极端主义”。在某些专家的附和下,“宗教极端主义”似乎已是一个准确无误的概念,成为政府部门干预宗教的理由。
 1919年,马克斯•韦伯曾告诫德国慕尼黑的一批青年学子们,当务之急不是讲什么大道理,而是澄清概念,当概念被准确运用到问题上时,问题就会不言自明。一个人必须清楚自己在说什么,这样他才有可能解决问题。在当前伊斯兰教问题上,就存在着乱用概念胡说一通的现象。关键是,当某个说法关系到了千万人的宗教自由,剥夺了人的幸福甚至是生命,导致国家秩序荡然、公共和平不存时,我们就不能再容忍这一错误。
 “宗教极端主义”作为概念是经不起检验的,把“宗教”与“极端”组合到一起,所表达的只能是对宗教的虔诚。依照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对“宗教”所下的定义,宗教是“人对神圣的信仰和崇拜以及与神圣的关系”。“极端”,就字面而言是指事物的端点。“宗教极端”就是这种人与神圣关系的极致,也就是宗教信仰上的虔诚。一个人必然会对他信仰的宗教表达虔诚,否则就不能称之为信仰。
 我们不能对一个宗教信徒说,你不能对你所信仰的宗教表现的太虔诚,否则就是极端,你应当有所保留地信仰,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可理喻的。实际上,我们不能把“宗教”和当今语境中作为贬义词的“极端”不伦不类地组合在一起,更不能在其后缀中加上“主义”、“思想”和“势力”,宗教就是宗教。我们绝不能把一个由十几亿人信奉的世界性宗教说成是“极端宗教”或“邪教”,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至于宗教中是否存在“极端”教义的问题,这是宗教内部事务,可以把它留给宗教学者去解决,政府不能参与。因为政府是执行法律的,法律只能管人的行为,管不了人的思想。如果思想能构成犯罪,那么在座的诸位恐怕没有一个人是清白之身。梁启超先生说:“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你有思想的自由,但你不能侵犯别人,一旦你的思想成为伤害别人的具体行为,我就依法处理你。
 对于宗教,政府是中立的,尤其是一个世俗国家政府更应恪守中立原则。政府不能评判什么是“邪教”,什么又是“正教”,否则政府就成了“宗教裁判所”,而“宗教裁判所”就必须有一个裁判所有宗教的标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一个宗教看来,另一个宗教从某种意义上就是“邪教”。何况政府不是宗教,更不是教会。
 对此政府所能做的就是恪守中立,这是一国政府处理政教关系的最明智的做法。在政府这里,没有“邪教”与“正教”之说,所有宗教和教派都是平等的。奥姆真理教成员在地铁释放毒气杀人后,日本也没有把它定为“邪教”,更没有取缔,仅仅是把组织者、实施者绳之以法。流行于欧美的“太阳圣殿教”的情况也是如此。
 这就是享有宗教自由的宪政国家的做法,你拜魔鬼我也不管,但你不能伤害别人,不能危害公共和平和秩序。宗教自有其“优胜劣汰”的规则,一个宗教总是宣扬邪恶的内容,没有真理性,这个宗教必然会被淘汰出局,不可能长久。所以,人类八千年文明史能够保留到今天的世界性宗教也就这么几个。凡是能在历史的大浪淘沙中保留下来的宗教,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是拥有十几亿人信奉的超级宗教。
 这次会议所设立的“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议题,可以说是为当前伊斯兰教问题量身定做的(会场笑声),就是让大家来谈谈伊斯兰教和“极端主义”的关系。伊斯兰教是天启宗教。在伊斯兰教的教义学话语中,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被称为“天启宗教”,所谓“天启宗教”,也就是由造物主颁降启示录经典而建立的宗教。
 造物主是至仁至慈的,《古兰经》开篇就是“以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至仁至慈的造物主建立的宗教绝不会是“邪恶”的宗教,只能是导人于善的宗教。《古兰经》说:“我派遣你穆罕默德,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慈爱众生。”(21:107)先知穆罕默德的存在是为了给世人带来福音,绝不是冲突,更不是灾难。
 当今穆斯林世界的问题并不是《古兰经》的问题,不是伊斯兰教教义的问题,而是一个时代问题,是近代欧洲殖民主义、两次世界大战所建立的主权国家世界秩序的问题。穆斯林世界原有的秩序被打破,而新的秩序又没能及时有效地建立起来。中国自清帝退位,经历了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国共内战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眼下稳定的局面也不过三十余年的光景。
 去年,习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暴恐活动不是民族和宗教问题”。官方对“宗教极端势力”所下的定义“是一股在宗教名义掩盖下……的社会政治势力。”所以无论是官方的认知还是客观事实,大家有一个共识,就是“宗教极端主义”本质上并不是宗教,而是挑战现有政治秩序、国家政权的政治势力,只是这一政治势力的成员信仰某种宗教而已。
 政治权力斗争有政治权力斗争的游戏规则,政府完全可以依照这种游戏规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中国有句俗话,叫“冤有头,债有主”。政府不能因某个挑战政权的武装势力的宗教身份,就把该宗教及其所有信仰者全部纳入斗争范围,这是非理性的。政权之争是政治家的事,宗教只是信仰。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人是无国之民,是国民就会有政治诉求。这不是伊斯兰教的问题,也不是某个宗教的问题,而是当下主权国家世界秩序的问题,只是这些有政治诉求的人恰逢信奉某个宗教而已。
 政治权力斗争是残酷的,人们要面对生死问题,如果是穆斯林,必然会以伊斯兰教来作为对生命的解释,如果是基督徒,则必然会以基督教来作为对生命的解释,如中世纪的十字军运动,佛教徒面对政治斗争也是如此,这不是哪个宗教的问题。
 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曾说:“是政府必须足够强大以便保障人民的自由呢,还是过于弱势,以至于难以维持自己的生存?”所以,无论时局多么艰难,政府都要保障信教公民的宗教自由。政府要将宗教与个人行为分离,对待宗教要遵守政教分离原则,要落实这项原则。政教分离的原则是一个公平、中立、多元主义的原则,是一个为所有不同宗教、族群和社团的幸福而设立的国家原则。在这项原则之下,政府不能再有“宗教极端主义”的观念,更不能以“去极端化”、“淡化宗教意识”、“非法宗教”为名来干预宗教。
 刘澎先生多年来致力于宗教领域的法治建设。中央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即法治中国、法治社会、法治宗教。法治宗教就是政府对待公民的宗教信仰要遵循法治,公民宗教自由的权利及宗教实践的权利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的保护,能够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然而法律本身并不能代表正义,历史经验证明它极有可能成为一道限制宗教自由的铁幕。所以,我们必须依照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两项原则来审视法律,把法律打造成社会良心和公平正义的化身。
 美国大法官杰克逊曾有一句“在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的名言。在未来中国宪法的“星空”上,也要有这样“一颗不变的星辰”,政府的“合法权力”只在于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信仰),所有公民都有在宗教信仰方面按照自己的良知行事的自由,所有公民都有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的权利而无需担心受到迫害,在政府与宗教之间有“一道分离之墙”(托马斯•杰斐逊语),国家永远不设立宗教也不禁止宗教,不资助宗教也不干预宗教。
 宗教自由的星辰永远镶嵌在国家宪法的星空上,所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国民因为有这颗自由的星辰而心甘情愿在一个公认的宪法体制下共同生活,他们不再视自己为这个政治共同体之外的人,他们发自内心热爱这个国家,为了全体公民的幸福而一致对外维护这个国家。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掌声)

      (注:会议论文:《宗教表达与“宗教极端主义”》, 载于2015年《宗教与法治》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