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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惠鉴:  关于国家宗教局报送贵办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如下:  在《草案》增订的九章七十四条中,设定了二十九类审批事项和十一项处罚权,这违反了宪法三十六条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之条款。宪法三十六条所确立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并非是宪法授予的,更不是政府能够审批的。建国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授权创制宪法并明确宗教信仰自由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让政府履行保障职责而绝非限制。  国务院作为行政机关,凡制定与宗教信仰自由有关的行政法规,均不能妨碍宪法确立的公民的这一自由。行政机关对宗教事务的监管是监督和备案,即履行对宗教自由的保障义务;无权审批,更无权处罚。相关犯罪行为及安全问题,属公安机关职责范畴,行政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但未履行其保障义务,反而在《草案》中强化了自己审批否决的权力,使《宗教事务条例》变成“管制条例”。  国务院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凡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必须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及立法机关的授权(见宪法八十九条)。尽管《草案》开宗明义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但并未详细列出具体条款。宪法三十六条确立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五十八条)并未就这一重要权利制定过保护性的法律,比如“宗教法”,所以《草案》并无法律依据,仅有宪法尚未司法化的宗教自由的精神。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要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就必须有立法机关的授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授权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划定范围,并且是基于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之权利的保障来划定,而不是限制。《草案》必须列出立法机关的授权范围,然后依据其权限来制定行政法规。如果没有法律根据也无立法机关授权,《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就无法可依。显然,《草案》存在执法机关自己立法自己执行的问题,这将导致行政权限的绝对化。  《草案》指“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三条),应由立法机关参照宪法三十六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对宗教的“合法”、“非法”、“极端”、“渗透”和“犯罪”作出明确定义。  《草案》指“国家依法保护正...

李云飞:“布基尼”风波下的法兰西价值观之争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认为,只有在证实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前提下,才允许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因此卢贝新城市政府的有关禁令应被取消。 8 月 26 日下午 15 点,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宣布中止卢贝新城市政府的有关禁令。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今日 (8 月 26 日 ) 裁决中止卢贝新城的“布基尼”禁令。自戛纳率先禁止穆斯林女性在公共海滩上穿“布基尼”并得到法院批准 (8 月 13 日 ) 后,卢贝新城和西斯科市也宣布实行该禁令,坎城、勒图凯等地则争相仿效。  据政客们说,他们之所以决定向一块布开战,是为了维护世俗主义原则,他们认为这项原则是法兰西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带给世界的是比基尼,不是布基尼 ! 一个法国好公民应该穿比基尼而不是布基尼。戛纳市长大卫•利斯纳说:“布基尼是伊斯兰激进主义的制服和象征,因此我要禁止它。”批准该禁令的法庭则认为,“布基尼禁令”符合法国 2004 年制订的限制在公共场所展示宗教标志的法律。 2004 年的这项法律,确定了法国的激进世俗主义路线。  世俗主义原则,即政教分离原则,并非法国所独有,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国家原则。这项原则是对公民信仰的制度性保障,绝不是用来侵犯公民信仰。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只存在因为政治关系而团结的人民,不存在宗教和种族的关系。宗教和种族是个人私事和身份,属于私人领域,不能运用在公共事务中,以保障国家的公平和正义。所以,世俗国家应该是个奉行多元主义的国家,而不是单一文化。  法国现行的世俗主义原则,并非是 1905 年法律所确立的以政教分离、宗教自由为基础的世俗主义原则,而是自 2004 年开始的一种新的世俗主义原则。这项新原则要建设一种单一文化,排斥多元化,敌视宗教的各种符号、象征,以致于出现几名军警在海滩强制一名穆斯林女性脱下衣服。这种政治行为的含义是,你要么多暴露一点身体,要么离开海滩。当一国政府要求公民在海滩上必须穿三点式时,它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世俗国家,而是把世俗主义奉为一种“国家宗教”。  即使法国不是把世俗主义原则当作宗教崇拜,也另有崇拜的对象。如法国社会学家法哈德•霍斯罗哈瓦尔在《纽约时报》撰文指出的,“法国的世俗主义原则本身有宗教化倾向”。政府在实施这项原则中,对天主教和犹太教视而不见,刻意针对伊斯兰。若秉公执法,犹太教...

李云飞:反穆斯林言论激化民族矛盾

 中国社会自 1949 年以来面临着两种性质的矛盾,一是民族性质的矛盾,一是宗教性质的矛盾。民族性质的矛盾是各种族群如何共存于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内的矛盾。上世纪中共为了在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落实民族政策,共确认了 55 个少数民族成份,按照马克思主义话语的表述,这些民族与主体民族汉族存在着统治民族中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民族之间的矛盾。  宗教性质的矛盾则是各种宗教如何存在于一个以马列主义无神论为信仰的政权下的矛盾。中共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执政党,而是有着类似宗教的信仰,与其他宗教存在世界观、认识论和价值观上的冲突。         随着“九一一事件”的发生,尤其是在新疆“七•五事件”后,中国社会的反穆斯林言论日趋激烈。在今年早时候共识网登载的对笔者的一篇访谈中,在上千条评论中十之八九都是非理性的反穆斯林言论。  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清真食品立法问题上,反穆斯林言论达到新的高潮,一些供职于国家科研院校、智库、研究所的汉族知识分子,在自媒体和公共媒体平台上持续发表反穆斯林言论,歪曲《可兰经》经文,鼓吹在中国社会去伊斯兰教,以汉文化取代穆斯林少数族裔的文化传统。这些来自汉族知识分子的具有导向性的言论,助涨了中国社会的反穆斯林情绪。  这些反穆斯林言论的出现,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是历史因素,比如咸同年间的回民事变。这种社会运动在晚晴至少有四千起,而且大部分是发生在汉人社会内部或他们与满族统治者之间。这种解释只有在种族主义的意义上才能被理解,而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近年来这些反穆斯林言论的出现,主要源于政府在反恐名义下的错误的舆论导向。  “九一一事件”的发生,在汉语社会被给予了狭隘的“伊斯兰威胁论”的解释,这种论调日趋强烈,因为它切合了中国政府在新疆的反恐行动。  新疆自治区政府在解决民族分裂主义问题上,将问题归咎于宗教,自 1997 年开始对“宗教极端势力”进行严打整治, 2012 年进一步提出在宗教领域“去极端化”, 2014 年发布《识别宗教极端活动( 75 种具体表现)基础知识》读本,但问题不但没能得到解决,反而使单一的分裂主义问题演化为民族矛盾和宗教矛盾的问题,期间爆发了“七•五事件”和昆明“三〇•一”事件”。  中国政府则进一步从宗教的角...

李云飞:若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矣

 康有为先生说:“人有所不为,皆赖有耻之心,若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矣。”但能公开反自由,反人权,反宗教,反联合国人权宣言 ; 文革结束四十年后仍能为反人权喊出红卫兵口号来且面不红心不跳的人,也算是世间少有。笔者拙文《不能用极左思维理解“政教分离”》发出后,某人复文《不要妄图用教法来冲击中国的“政教分离”原则》。读之跌破眼镜。先前回应某人,完全出于礼节 ; 今草拟此文,则是为了善始善终。  作者称:“信仰本质上是人的思维活动,你在脑子里信什么都行,没有任何组织和政府能够干涉,这就是信仰自由。”照此说来,我国的“宗教自由”,就是人脑海里的想象的自由。即使在新中国历史上极左路线走得最激进的时期,也没有哪个极左分子会把“宗教自由”理解为是对宗教的想象。联合国人权宣言说:“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 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这才是当今人类文明社会各国,包括签署该协议的中国政府,共同遵守的“宗教自由”的原则。  作者称:“具体宗教行为的合法与否,由世俗政府最终决定。”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人的行为受法律约束而不是政府约束。在人类历史上,“统治者”就是“法律”。为了摆脱统治者的专制,就发展出让统治者也要遵守法律的法制,再后来则上升到民主体制的法治。在法治社会,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都不能高于法律。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在一个多元民族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能够保持自己的传统,这就是人权。总之,所有人的行为,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信教群众还是共产党员,都要受法律约束。  但“宗教行为”不同于人的行为,说的确切一点就是信教群众的宗教实践,如礼拜、斋戒,如弥撒、主麻,如十字架、头巾,其形式来自它的教义和历史。宗教实践的形式及对错,绝不是“世俗政府”能裁判的。“世俗政府”之所以是“世俗”的,就因为与宗教无瓜葛。裁判宗教实践的对错,就是在裁判信仰是否属“异端”,这是中世纪罗马教会才会干的事。关键在于,主张世俗政府可以充当教会的角色裁判宗教行为的人,还能说出“政教分离”来,真是无知者无畏。  令人称奇的是,作者说:“结成统一战线后...

李云飞:不能用极左思维理解“政教分离”

 共识网给笔者发来一篇题为《必须正确理解中国的“政教分离”原则》的文章,说是对拙文《“政教分离”如何被滥用》的反驳。作者徐进,本人浅陋寡闻并不认识他,据其自我介绍,是位信仰科学的中共党员、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专门研究国际问题,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笔者也见到了其他一些反驳的文章和言论,但相比而言,徐文更有对话的必要,故撰此文。  笔者之所以拿“南橘北枳”的例子,就因为对中国的“政教分离”有所认识,知其与西方的相同与相异之处,所以并不存在徐文标题所言的“必须正确理解中国的“政教分离”原则”的问题;这句话应该对站在徐文立场上的同志们去讲,尤其是那些持极左思想看待“政教分离”和我国宗教政策的人。  徐文称,“西方国家实施政教分离是基于 16-17 世纪痛苦的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的教训”,“是为了防止宗教对政府和政治的干涉”。这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上对历史的推论和想象,是以历史来作为验证唯物主义和发扬无神论思想的工具,与事实不符,也与非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历史的认知不同。  西方政教分离的历史,是近代西方历史进程的一环,当其在 16 世纪末肇端的时候,并不存在对当下社会“现代性”内容的预设;现代社会及其特质,比如对宗教的反动、“祛魅”、无神论,都是后续历史发展中自然演化出的形式,并非政教分离时期就设定好的奋斗目标。相反,西方如果没有宗教,近代以来所有对人类史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运动,我们都不会看到。如“文艺复兴”,在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人看来,这是个反宗教的文化运动,是历史“进步”的象征。实则,“文艺复兴”时期众多伟大的作品都是为宗教而作,该时期出现的众多重量级的人文学者并不反对宗教。  “宗教改革”更不是反宗教的社会运动,改革的目的是反教会,改革的动机是基于虔诚的宗教信仰。如马丁·路德、加尔文等新教先驱,他们与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传统主义是一致的,在宗教上的操守甚至比天主教徒还要严格,所不同之处仅在于对罗马天主教会的态度。至于后来的新教徒在信仰上的分化,比如“自由主义”对“现代性”的屈从,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另当别论。  “三十年战争”也不是“为了防止宗教对政府和政治的干涉”而打,当时参战诸侯,不是天主教国家就是新教国家,没有现代所谓的“世俗政权”。战争中当然充斥着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