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先生说:“人有所不为,皆赖有耻之心,若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矣。”但能公开反自由,反人权,反宗教,反联合国人权宣言 ; 文革结束四十年后仍能为反人权喊出红卫兵口号来且面不红心不跳的人,也算是世间少有。笔者拙文《不能用极左思维理解“政教分离”》发出后,某人复文《不要妄图用教法来冲击中国的“政教分离”原则》。读之跌破眼镜。先前回应某人,完全出于礼节 ; 今草拟此文,则是为了善始善终。 作者称:“信仰本质上是人的思维活动,你在脑子里信什么都行,没有任何组织和政府能够干涉,这就是信仰自由。”照此说来,我国的“宗教自由”,就是人脑海里的想象的自由。即使在新中国历史上极左路线走得最激进的时期,也没有哪个极左分子会把“宗教自由”理解为是对宗教的想象。联合国人权宣言说:“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 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这才是当今人类文明社会各国,包括签署该协议的中国政府,共同遵守的“宗教自由”的原则。 作者称:“具体宗教行为的合法与否,由世俗政府最终决定。”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人的行为受法律约束而不是政府约束。在人类历史上,“统治者”就是“法律”。为了摆脱统治者的专制,就发展出让统治者也要遵守法律的法制,再后来则上升到民主体制的法治。在法治社会,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都不能高于法律。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在一个多元民族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能够保持自己的传统,这就是人权。总之,所有人的行为,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信教群众还是共产党员,都要受法律约束。 但“宗教行为”不同于人的行为,说的确切一点就是信教群众的宗教实践,如礼拜、斋戒,如弥撒、主麻,如十字架、头巾,其形式来自它的教义和历史。宗教实践的形式及对错,绝不是“世俗政府”能裁判的。“世俗政府”之所以是“世俗”的,就因为与宗教无瓜葛。裁判宗教实践的对错,就是在裁判信仰是否属“异端”,这是中世纪罗马教会才会干的事。关键在于,主张世俗政府可以充当教会的角色裁判宗教行为的人,还能说出“政教分离”来,真是无知者无畏。 令人称奇的是,作者说:“结成统一战线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