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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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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若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矣

 康有为先生说:“人有所不为,皆赖有耻之心,若无耻心,则无事不可为矣。”但能公开反自由,反人权,反宗教,反联合国人权宣言 ; 文革结束四十年后仍能为反人权喊出红卫兵口号来且面不红心不跳的人,也算是世间少有。笔者拙文《不能用极左思维理解“政教分离”》发出后,某人复文《不要妄图用教法来冲击中国的“政教分离”原则》。读之跌破眼镜。先前回应某人,完全出于礼节 ; 今草拟此文,则是为了善始善终。  作者称:“信仰本质上是人的思维活动,你在脑子里信什么都行,没有任何组织和政府能够干涉,这就是信仰自由。”照此说来,我国的“宗教自由”,就是人脑海里的想象的自由。即使在新中国历史上极左路线走得最激进的时期,也没有哪个极左分子会把“宗教自由”理解为是对宗教的想象。联合国人权宣言说:“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 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这才是当今人类文明社会各国,包括签署该协议的中国政府,共同遵守的“宗教自由”的原则。  作者称:“具体宗教行为的合法与否,由世俗政府最终决定。”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人的行为受法律约束而不是政府约束。在人类历史上,“统治者”就是“法律”。为了摆脱统治者的专制,就发展出让统治者也要遵守法律的法制,再后来则上升到民主体制的法治。在法治社会,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都不能高于法律。一切法律条文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目标和理想,在一个多元民族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能够保持自己的传统,这就是人权。总之,所有人的行为,无论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无论信教群众还是共产党员,都要受法律约束。  但“宗教行为”不同于人的行为,说的确切一点就是信教群众的宗教实践,如礼拜、斋戒,如弥撒、主麻,如十字架、头巾,其形式来自它的教义和历史。宗教实践的形式及对错,绝不是“世俗政府”能裁判的。“世俗政府”之所以是“世俗”的,就因为与宗教无瓜葛。裁判宗教实践的对错,就是在裁判信仰是否属“异端”,这是中世纪罗马教会才会干的事。关键在于,主张世俗政府可以充当教会的角色裁判宗教行为的人,还能说出“政教分离”来,真是无知者无畏。  令人称奇的是,作者说:“结成统一战线后...

李云飞:不能用极左思维理解“政教分离”

 共识网给笔者发来一篇题为《必须正确理解中国的“政教分离”原则》的文章,说是对拙文《“政教分离”如何被滥用》的反驳。作者徐进,本人浅陋寡闻并不认识他,据其自我介绍,是位信仰科学的中共党员、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专门研究国际问题,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笔者也见到了其他一些反驳的文章和言论,但相比而言,徐文更有对话的必要,故撰此文。  笔者之所以拿“南橘北枳”的例子,就因为对中国的“政教分离”有所认识,知其与西方的相同与相异之处,所以并不存在徐文标题所言的“必须正确理解中国的“政教分离”原则”的问题;这句话应该对站在徐文立场上的同志们去讲,尤其是那些持极左思想看待“政教分离”和我国宗教政策的人。  徐文称,“西方国家实施政教分离是基于 16-17 世纪痛苦的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的教训”,“是为了防止宗教对政府和政治的干涉”。这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上对历史的推论和想象,是以历史来作为验证唯物主义和发扬无神论思想的工具,与事实不符,也与非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历史的认知不同。  西方政教分离的历史,是近代西方历史进程的一环,当其在 16 世纪末肇端的时候,并不存在对当下社会“现代性”内容的预设;现代社会及其特质,比如对宗教的反动、“祛魅”、无神论,都是后续历史发展中自然演化出的形式,并非政教分离时期就设定好的奋斗目标。相反,西方如果没有宗教,近代以来所有对人类史起决定性作用的社会运动,我们都不会看到。如“文艺复兴”,在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人看来,这是个反宗教的文化运动,是历史“进步”的象征。实则,“文艺复兴”时期众多伟大的作品都是为宗教而作,该时期出现的众多重量级的人文学者并不反对宗教。  “宗教改革”更不是反宗教的社会运动,改革的目的是反教会,改革的动机是基于虔诚的宗教信仰。如马丁·路德、加尔文等新教先驱,他们与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传统主义是一致的,在宗教上的操守甚至比天主教徒还要严格,所不同之处仅在于对罗马天主教会的态度。至于后来的新教徒在信仰上的分化,比如“自由主义”对“现代性”的屈从,是历史演进的结果,另当别论。  “三十年战争”也不是“为了防止宗教对政府和政治的干涉”而打,当时参战诸侯,不是天主教国家就是新教国家,没有现代所谓的“世俗政权”。战争中当然充斥着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