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扫黄打非”办于近日向社会公布 2016 年战绩,在其“十大案件”中,第二大案件是“云南‘ 4 • 15 ’特大制贩非法出版物案”。该案所涉出版物都是伊斯兰教类,在穆斯林群众中影响极大。去年 4 月中旬,云南、甘肃两地公安部门联手,查封位于云南嵩明的良伟印务有限公司,没收书籍 174 种 32 万余册,查扣印刷设备及配套工具 39 台,逮捕马志雄、马静等 32 人。该公司是穆斯林民间仅存的较为专业的经书印刷处,几乎与所有重要的穆斯林社区和清真寺都有业务往来。该案的侦办,涉及全国 31 个省(区、市),引发穆斯林群众恐慌。 “扫黄打非”(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始于 1989 年,当时中央发文成立“全国清理整顿书报刊领导小组”,后来该小组在 2000 年改成“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设办公室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据官方称,贵办隶属于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等 27 个部门组成,由中宣部长担任组长,部署、指导、协调、督查全国各省区市“扫黄打非”工作。 若进一步追溯,“扫黄打非”工作是延续改革开放前的行政管制传统。 1949 年人民政府成立后,国民政府的资本主义和自由市场经济被战争摧毁,人民政府借此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为保障这一体制,政府把所有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政府政策法令控制之下,之外则是商业投机行为。凡游离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外的商业行为,均被视为“投机倒把”予以打击。后来则进一步政治化,“投机倒把”成为严重的政治罪名,是在“割资本主义尾巴”、“挖社会主义墙角”。 本来《宪法》规定人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三十五条),但这一自由逐步被行政法规所剥夺,自五十年代起,出版、印刷和发行被纳入计划经济体制内,受政府管制和支配。不服从管制,就是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987 年,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把“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第三条第七款),定为“投机倒把”行为。此后相关政府条例,包括宗教事务条例,迎奉国务院政令,不顾《宪法》,对出版建立起审批管制制度,“扫黄打非”即是这种管制的体现。 改革开放后,政府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存在( 1988 年),市场经济体制被确立。 1997 年,“投机倒把罪”被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