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 钧鉴: 贵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敬阅,现遵照贵处要求,谨据《宪法》反馈拙见如下: 一、与法治不相符 《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从法制到法治,经过了五十年( 1996 年国家采用“法治”提法, 1999 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 ),道路虽漫长,但毕竟是在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步伐。 2014 年,国家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今年则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所以我们看到的是,法治已成为一条明确的国家治理路线。 法治是对法制的取代,是人治的反面。法治是对法制在国家治理上所体现的以官员个人意志、以行政管制为手段的否定,而追求法的真正精神,依法治理国家。法治不只是要人民守法,政府和官员也要守法。信教群众受法律约束,宗教事务局也要受法律约束。宗教事务局不能只是制定管理信教群众的制度,而不顾自己的做法是否合法。《宪法》序言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法治的内涵,不只是人民要守法,还有人民以法律为基础享有公民自由。只有做到对权力的制约,才能实现对权利的保护。所以法治的内涵,是以法律来控制和约束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一个国家,只有能够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害,才是法治国家。对此,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 — 2020 年)》中,提出“法治”就是要“规范权力”和“保障权利”。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贵处在拟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事先自我审查是否会侵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贵处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将“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