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法治国家,百姓伸冤的法子有许多。见回民在“中国化”面前维权的艰难,蓦然想到美国的“国旗致敬案”。这桩案子也是一个宗教少数派的“维权”,可它的过程与回民全然不同。美国是个移民国家,有着比中国更复杂的族群。它同样也搞爱国主义,但不是去拆清真寺的圆顶,而是建立免费的公立学校系统,让来自五洲四海的移民通过它成为“美国人”,即一个“美国化”过程。这其中有一项内容是向国旗致敬,学生对着国旗,将右手放在左胸前,宣读《效忠誓词》:“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它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
照理来说,这种爱国主义比对回民的“中国化”要温柔的多,信教群众完全可以忍受。可在1936年的一天,宾州麦诺斯维尔小学的威廉和莉莲拒不向国旗致敬,因他们家是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该会只信耶和华为独一的神,反对三位一体以及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两个孩子认为国旗是某种偶像,就决定不再向它致敬了。可向国旗致敬是宾州的州法和校规,校方在劝说无效之后将他们从学校除名。
两个孩子不能再读免费的公立学校,而他们的父亲戈比蒂斯(v. Gobitis)又没钱将他们送去私立学校。这时,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决定帮他家打官司。戈比蒂斯向费城的联邦地方法院控告麦诺斯维尔学校侵犯他家的宗教自由,法院认为向国旗致敬不能作为学童到该校上学权利的一个条件,于是判戈氏一家胜诉。学校不服,上诉到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庭,但法庭仍维持原判。学校仍是不服,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这时,该案已是宗教的自由与国家的权威孰轻孰重的拷问司法良心的大案。美国一大批法学权威签名声援戈氏一家。1940年6月3日,最高法院以8比1判戈比蒂斯败诉,认为国旗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家长应从宗教宽容出发劝说自己孩子服从学校的规定。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报刊媒体纷纷倒向戈比蒂斯,其中《圣路易斯邮报》的一段评论说:“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违反美国原则的,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向普遍的歇斯底里投降。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该判决亦在社会上引发了宗教歧视,就像是“去极端化”和“中国化”政策在中国社会助长了对穆斯林的歧视那样,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作为宗教少数派遭人攻击,许多家庭的孩子被迫失学。这又招来法学界对该判决的猛烈抨击。鉴于以上这些,大法官们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并盼着有新的案件上诉过来,借以推翻先前的判决。
在1942年的“国旗致敬第二案”/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中,联邦最高法院终于等来了“翻案”的机会。在经过一番法庭辩论之后,最高法院特意选择美国国旗日(1943年6月14日)这天,做出与先前完全相反的判决,判公民有权不向国旗致敬。大法官杰克逊在此说出了那句在美国宪政史上永垂不朽的话:“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仰。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望着回民维权的身影,我脑海里闪过这一著名的案件。戈氏一家虽在美国社会是宗教少数派,但有国家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可依靠,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帮他们打官司,有媒体来为他们发声,有法学界的声援,还有总是会站在弱者一边的政府/执政党,可回民在中国社会的维权有什么呢?只有拿柯凡/裹尸布遮在身上,抬出经匣来誓死,去挖坟坑,去站在要坍塌的圆顶下共存亡。回民的维权,在整个国家是孤立无援的。他们处在巨大的恐惧中。他们对自己生命越是表现的轻蔑,就愈恐惧。这是活在这片土地上的百姓,在面对他们无法抵抗的压迫时的一种以死相逼的表达。过去在人治社会,百姓尚有“清官”,或是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侠客,但在今天的中国,这两个种类都已灭绝,他们也就只剩下以死相逼这一条路了。
回民眼下不只是没有在公立学校拒绝向国旗致敬的权利,他们在自己清真寺里不设国旗的权利都没有。他们也正在失去清真寺建筑保留圆顶和尖塔的权利、自己和孩子进寺的权利、在回民餐馆的招牌上写哈俩里的权利、在自家的门头写经字的权利、印刷经书的权利、传承语言和文化的权利、寺坊聘任阿訇的权利。但,没有司法机构可供他们来讨回这些个权利。他们微弱的声音很快就淹没在黑色笼罩的深渊。国家,像是要吞噬他们的魔鬼;法律和行政法规,像是套在他们身躯上的枷锁。他们像是掉进泥沼里将要淹死的人,去抓拿岸边的一棵救命稻草。他们忽然发觉,没有任何可抓拿的东西,只有宪法里的几行字可用。当他们将这几行字写在横幅上举起作为自己在这个国家最后的依靠时,法治其实已经死亡了。
202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