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落去后,仍会留有一点辉光。
书生说:“关于谢赫格尔达威的去世以及对稳麦的损失或者他的整体思想的梳理,能否写一篇文字。目前国内舆论场上一片寂静。”我想,能写的就是夕天的一抹残辉。它由阿拉伯反射过来,将一些断霞散彩洒到汉语世界。但见到这残辉便想起那旭日,一百年前伊斯兰世界的知识分子,面对现代社会,心颤动着,义不容辞地踏上吉哈德之途。我的思绪已离开书桌来到窗外,被带去瞬息万变的二十世纪初——旧有的伊斯兰世界秩序分崩离析,穆斯林被抛进由西方建立的新世界秩序中。但显然,不适合在此评议如此宏大的历史场景,我谨谈一点法学思想的转变。
格尔达威为汉语穆斯林所知,主要是近年来涌现出了一批译者,将其作品引介过来的缘故。这些作品,开阔了汉语穆斯林的视野。虽也有别的领域的译介,譬如对古典作品的翻译,但格氏作品因其所具有的当代特征而独树一帜。其实,汉语穆斯林从格氏作品中所感受到的那种东西,是近代伊斯兰复兴运动的余辉。印度次大陆亦感受到了它。——就复兴运动的历史而言,从艾哈迈德•罕看过去,它是一种“出口转内销”。在印度南部喀拉拉邦穆斯林社区,格尔达威的思想仍在流传。他的诸多作品被翻译成当地的马拉雅拉姆语(Malayalam),其中《论伊斯兰教律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于1983年在当地出版。几乎在同一时间,马恩信先生亦将它译成汉文(1989年内部印行)。
该书第一版序言(1960年)流露出的法学思想,是鲜明的复兴主义式的,其历史价值超过了书本内容。——一些新译本将它舍去是离本依末。我们从中可感受到一种复兴主义的法学倾向。所谓“复兴主义”(تجديد),就是以一种周期性的历史观,在认为是处在历史谷底的时候,根据先知的笋奈进行穆斯林社会重建。复兴主义的法学思想,就是直面现代社会挑战,对伊斯兰法进行一种进阶性的诠释,使其在现代社会能像在前现代社会那样继续发挥其法的功能。这在格氏之前,我们能在穆罕默德•阿布笃和拉希德•里达对现代社会问题的一系列教法解释中感受到它。当时的法学思考,一度触及了伊斯兰与资本主义议题。
穆罕默德•阿布笃在1904年颁布的一项法特瓦中,允许穆斯林接受埃及邮局储蓄基金存款的利息。拉希德•里达对这项判令深感不安。两人是良师诤友的关系,持不同的复兴观念。穆罕默德•阿布笃是现代主义的,拉希德•里达则是传统主义(塞莱夫)的。他将其导师的这项判令所说的“利息”解释为一种小额投资,继续去维持一种传统伊斯兰金融观。后终因利息问题,他断言伊斯兰与资本主义是格格不入的。但现代社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一种资本主义生产制度的社会,穆斯林面临着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带来的问题,以及连带着出现的法律问题和政治制度问题。拉希德•里达作为其所在时代阿拉伯世界最有影响力的乌里玛之一,必须对这些问题做出回应。这些回应都保存在由其主持出版的《المنار》杂志中。他从古典时期法学家伊本•赣伊穆(ابن القيّم,1292—1350)的观点出发,对里巴的 “ربا النسيئة”(基于利息的借贷)与“ربا الفضل”(通过商品交换获得的利润)的传统二分法进行新的解释,认为古兰中真正禁止的是前者那种贷方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希望能用后者来解决穆斯林遇到的经济现代性问题。
我们在整个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期的伊斯兰法学史材料中可看到,乌里玛们为了回应现代社会带来的挑战,优先使用了“استحسان”(司法自由裁量)和“مصلحة”(公共利益)这类可促进伊斯兰法演进的概念。拉希德•里达借鉴马利克学派法学家艾布•伊斯哈格•沙推比(أبو إسحاق الشاطبي,1320—1388)的法学思想,将“مصلحة”立为法律推导中的基本原则。他将伊斯兰法区分为“عبادة”(功修行为)和“معاملات”(商业和民事行为)两个类别,将前者作为绝对规则封存起来,而赋予后者一种具有可随时代变更的相对性/灵活性。而正是后者,为现代社会伊斯兰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发展前景。
但当时的一些教法观点同今天相比,譬如格尔达威专为西方穆斯林所写的《论伊斯兰教律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有着极大的差异,甚至是对立的。1923年,法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法律,让突尼斯人获得法国公民身份。当突尼斯人向拉希德•里达询问关于这种公民身份的侯昆时,他的裁定是,接受这种公民身份的穆斯林是叛教者(ملحد)。他在发布的一项教令中(见《المنار》杂志,第33卷,第224页,开罗,1933年),详细解释了自己的观点。他将伊斯兰信仰分为精神性的宗教(蒂尼)和社会性的政治制度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他认为政治制度是用来在今世保护穆斯林的家园,以及确立人世间的真理、正义和自由的。据“الولاء والبراء”(忠诚与背离/爱主所爱,恨主所恨)的塞莱夫教义,穆斯林接受法国公民身份,就是在伊斯兰信仰的社会性这个方面放弃伊斯兰法律制度去选择了西方法律制度,这是对真主和其使者的背离。
突尼斯著名法学家伊本•阿舒尔(محمد الطاهر بن عاشور,1879—1973)亦持相同看法。他是坚定支持穆罕默德•阿布笃现代主义思想的改革派法学家,在二十世纪初期的复兴运动中,他将自己定位为,要在古典伊斯兰法原则与现代社会之间构筑一座桥梁,其法学代表作《مقاصد الشريعة الإسلامية》(伊斯兰法的目的),有着回应现代社会的一种强烈的法学冲动。但当法国驻地总督弗朗索瓦•曼塞龙(François Manceron,1872—1937)就穆斯林入籍问题征询他的法律意见时,他的答复是,“接受非穆斯林国家国籍的穆斯林是叛教者”,唯认为这种叛教者,死时可在临终忏悔后埋入穆斯林墓地。
这引发了1933年的突尼斯反入籍抗议运动。拉希德•里达坦承这同他的教令有关,并高度赞扬了这场运动。那一时期的法学家们,有他们作为伊斯兰主义者的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可以把这种反入籍教令视为一种反殖民教令,但这里面亦有着他们作为其所在时代的乌里玛对穆斯林在历史的十字路口的真正的忧虑。拉希德•里达在发布其法特瓦的开篇即说,“在法国占领伊斯兰的阿尔及利亚一百年后,现在他们又要密谋来改变人的宗教”,并忧心忡忡地认为,“法国的法律制度势必会摧毁启示和先知建立的规则”。
我们不必去评判在这场复兴运动中现代主义与传统主义的对与错,它们的价值在于,两条路线中的法学家们都超越了古典伊斯兰法范畴,为迎接现代社会挑战进行了新的法学实践。穆罕默德•阿布笃所代表的现代主义和拉希德•里达所代表的传统主义(塞莱夫),两者在伊斯兰近代史中的后果都以为我们所见到,但重要的是这种主动接受现代社会挑战的精神。当时的许多乌里玛,都摆脱了自己前现代伊斯兰法学家的身份。我想,这是最可贵的一点。这种自我超越,正是沙里亚作为一门伊斯兰学科出现时的一种朴素的学术精神。而格尔达威的学术,正是这一精神的延续。
逮至九十年代,格尔达威开始受邀参加欧美一些关于教法问题的研讨会。这类研讨会的用意,是促进居住在西方世界的穆斯林遵守伊斯兰法,并强调一种伊斯兰与现代社会之间的相容性。此时,世界上约有三分之一的穆斯林生活在非穆斯林国家。——依照拉希德•里达对“伊斯兰国家”的定义,这一数量则更多。1991年,即突尼斯反入籍运动的半个世纪后,法国伊斯兰组织联合会组织研讨会,探讨穆斯林在该国面临的各种教法问题。为此,欧洲又在1997年成立法塔瓦与研究理事会(ECFR)。值得一提的是,理事会中的法学家三分之二居住在欧洲和北美。格尔达威担任该理事会主席,他与其他成员采用了一种跨麦兹海布的方法,借鉴逊尼派全部四个法学学派的观点及各种法律概念,以产生适用于西方世界具体情况的集体教令。
拉希德•里达曾想在伊斯兰与西方之间设立一道防线,但它被现代社会及其全球化、世俗化和多元化轻易就突破了。基地组织曾想重建它,本•拉登和扎瓦希里都是拉希德•里达的忠实读者,但亦被从现实世界迅速抹除。拉希德•里达认为正是苏菲这类存在/异化导致了伊斯兰世界的衰落,因而若想复兴则必须通过去苏菲来净化伊斯兰。格尔达威则认为苏菲代表着穆斯林对真主的一种虔诚取向,是理应在伊斯兰世界保留的,尤其是在世俗化严峻的当下。拉希德•里达晚年将防范穆斯林倒向西方作为自己的优先关注事项,格尔达威则建立了“少数群体法理学”(فقه الأقليات)这一概念,为穆斯林在西方世界的存在开辟了一个新法学领域。
但格尔达威将拉希德•里达恭举为过去百年伊斯兰世界的“穆占迪德”(见《أولويات الحركة الإسلامية في المرحلة القادمة》,雷萨莱基金会,2000年版,第115页),说他是在近代史上引领伊斯兰这条巨轮的“灯塔”(“المنار”,一语双关)。哈桑•班纳亦受其启发成立穆斯林兄弟会,后该组织发起一场对阿拉伯世界产生深远影响的社会运动。格尔达威是该运动的坚定支持者,并因此在法鲁克和纳赛尔统治下数次入狱,以及被塞西军政府缺席判处死刑。两人不同的法学观点,并存在伊斯兰复兴运动这面旗帜下。我亦想到1979年,格尔达威参加茂杜迪折那则的那个历史性场面。而今,这些熟悉的面孔都已离开我们的世界,他们所投身的那场欲重建穆斯林社会的运动亦成为夕天正在落去的红日。此刻,不论是中国还是伊斯兰世界,夜幕正在吞噬所有的光。
然而,必须诚实相告,在我心目里,当代伊斯兰讲台一直是空置的,故而我是最不适合从伊斯兰知识体系这个方面来给亡人写哀辞的。我更适合谈一点感触。见到格尔达威归主的讯息后,我在院子里对着夜色自言自语:向权力讲真话的乌里玛/批评者已从伊斯兰世界绝迹了。我感受到一种孤独。生活上的孤独并不可怕,毕竟住所外尚有一个大世界,你只要勇敢地推开门出去。但有种孤独来自你所在的世界,是无法走出去的。想起那年,我在《联合早报》发表了《春风不度玉门关》,这时世界穆斯林学者联盟(IUMS)发布了一份声明,上面赫然落着“优素福•格尔达威”的名字。那“谴责”二字,振奋人心。今君归主,言犹在耳。
乌里玛这一伊斯兰世界的知识阶层,可粗略地分为两类。一类是独裁者的批评者,一类是独裁者的拥戴者。2011年2月18日,格尔达威对着开罗解放广场上骈肩累足的人群说:“埃及人在推翻现代法老后已没有恐惧。”这是一类。2013年8月14日凌晨,在拉巴广场,埃及安全部队从地面和直升机上向着和平示威的人群,包括妇女儿童开枪,屠杀了数千人,阿里•主麻去到军官们中发表谈话,指责抗议者是教门中的“异端”,活该被“毁灭”。这又是一类。而今,随着格尔达威的归主,我们的世界就净剩些阿里•主麻们了。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