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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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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砚山

      近几年来,人类不断受到反人类者的危害。       滇省传来砚山县检察院对几位回民宗教界人士的量刑建议:茂龙的林应斋校长八年,罚款五万;松毛坡的马敬伟校长六年,罚款五万;马骜老师五年半,罚款四万;马常胜阿訇五年,罚款三万。现正等待法院判决结果。鬣狗的嗅觉素来灵敏,它们能嗅出回民其势之岌岌可危。它们的夜视能力又极强,故而偏爱在暗无天日的夜间行动。若不是作为改开基本国策的19号文件已沦为一张废纸,人权自由倾荡,断然是不会有这样的量刑建议的。       自2015年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增加了第3、4、5、6条款,将“极端主义”列为新罪行/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后,成千上万穆斯林族群的成员便被依据这些个条款指控和被判犯有极端主义罪行。这正是敝人当年缘何极力反对国家将“极端主义”作为反恐的意识形态的基础。它作为一种政党的意识形态,用在法律领域的模糊迷蒙,可在没有证据基础/真正犯有侵害他人权利之罪行的情况下,就对人进行指控和逮捕,并因“涉恐”这个恐怖的罪名而不尊重被逮捕者的正当程序权利——这几位回民宗教界人士就是像被黑社会绑架了一样被逮捕的。       自它被列为刑法条款后,据人民法院历史司法统计数据,仅在初年( 2016年 )被公开宣判的具有穆斯林少数民族身份的涉极端主义犯罪者就有2031人。而在这些人中,85% 是农民。可以说,这项恶法严重侵害了穆斯林身份的国民在这个国家信教和保持自己文化传统的权利。而今对人权之侵犯已肆无忌惮到如此地步,乃至于滇南一个弹丸小县的司法部门,就敢于在没有实质罪行的情况下,让回民的宗教界人士人间蒸发。而今又给出这样灭绝人性的量刑建议来。       瞻阅砚山县检察院的起诉书( 砚检刑诉[2022]319号 ),于书桌前,借着晡时的微光。自听闻这事以来,我一直很好奇,他们要给清白的阿訇定罪会用怎样高超的法律术语。毕竟,在人权好于西方五倍之国,即便是对人之基本权利的侵害,亦是侵的“有法可依”,侵到令当今世界最强大的法治之国目瞪口呆的。起诉书上说,被告人“宣扬极端主义思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即纯粹的“思想”之罪/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