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从它来到人间便随附“代价”二字。 人被真主造成这样一种存在,他无法独自生活,必须加入社会。当他加入社会时,便将裁断自己的权利,或谓在自然状态下的对自然法的执行权,交予了公众。这种社会/群居生活产生了政治权力。社会成员为能在受到损害或是出现争执时有可申诉对象,就为公众设置一个权威来担任裁判者。这样一来,人类就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存在的目的,原是为其成员天生所应享有的权利——自由、平等和独立提供保障的,但因政治权力的集中,总有人会对这些个天赋权利觊觎和掠夺。因社会所具有的行动团体性质,自由与奴役在其中是此消彼长的,社会成员必须时刻为自由而战,为维护其权利而努力。他们要在群居生活中保持一个公民社会的存在。所谓公民社会,它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关系领域,它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国家政权侵犯,监督国家行宪制,使政府之权力纳入宪法的轨道为宪法所约束,使政治运作处在一个合乎法律的理想状态。 近代法哲学家们认为,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建立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建立,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公民的幸福。但康德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固然可以使人满足对幸福的需求,却不是公民社会的最高目的。公民社会的最高目的乃是让人意识到我们的道德。他认为,人类的法治社会之所能够建立起来,是因为人有道德。认为法治的原则就是道德的原则,而道德的原则就是自由的原则。建立一个公民社会,监督国家实行健全的法治,就是使人成为道德的人,使人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康德认为,自由是人的最高尊严,使人配作为万物之灵长。而这通向自由之人的法治社会的建立,有赖于社会成员的努力。当社会成员不再为之努力时,就会有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法的权力。裁判者成为统治者,政治社会变作王国。人被剥夺自由,成了其所在社会牢笼里的囚徒,遭受各种灾难和不幸。 “刀剑可以立刻使一切敢于责难他的人们保持缄默。”( 洛克语 )可若人不愿做奴隶,想重获他们作为人的自由,就得起来为它而斗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裴多菲于1848年欧洲革命前,创作了这首名为《自由》的格言诗。但并非是自由于人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