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政府5月27日派人强拆纳家营清真寺。 政府动用大批配备头盔、盾牌等装备的武警和特警封锁寺院,暴力驱离回民群众,派便衣警察抓捕抗议者,造成严重警民冲突。尤有甚者,通海警方于28日发布一则“关于敦促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称该县纳古镇发生一起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上演一出倒打一耙的戏码。这无法无天的一幕,在一日间传遍全世界。法治、人权、宗教自由和民族区域自治,就皆在这一幕面前破产了。不知外交系统何年何月才能再将这张漂亮的大国盛世之网,在国际社会编织起来;财政部需要再动用多少公帑,去请阿拉伯世界那帮同僚来背书。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纳家营清真寺始建于公元1370年,历经明、清、民国和现在的中国,历史久于这片土地上的所有政权,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原有的土木结构的古典宫殿式建筑,在文革中遭到国家极左政策的破坏,大殿被改作仓库。改开后回民群众自筹资金,以新样式重建,它是回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于情于理都在相关法律保护之范畴。政府部门未经回民群众同意,擅闯寺院蓄意破坏,暴力驱离和抓捕群众,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对此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回民群众对未经同意非法冲入寺院,动用机械设备和搭建脚手架蓄意破坏寺院的行为,有权予以阻止。宗教团体是具有民法规定的法人资格的以宗教活动为主的社会团体法人,在此法律地位下的宗教财产与《物权法》中的物权相关联。《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据此条文,政府部门应当对破坏的寺院部分给予复原。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物权法》第三章就“物权的保护”指出:“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蓄意毁坏寺院,动用如此多的人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