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政府5月27日派人强拆纳家营清真寺。
政府动用大批配备头盔、盾牌等装备的武警和特警封锁寺院,暴力驱离回民群众,派便衣警察抓捕抗议者,造成严重警民冲突。尤有甚者,通海警方于28日发布一则“关于敦促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称该县纳古镇发生一起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上演一出倒打一耙的戏码。这无法无天的一幕,在一日间传遍全世界。法治、人权、宗教自由和民族区域自治,就皆在这一幕面前破产了。不知外交系统何年何月才能再将这张漂亮的大国盛世之网,在国际社会编织起来;财政部需要再动用多少公帑,去请阿拉伯世界那帮同僚来背书。
《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纳家营清真寺始建于公元1370年,历经明、清、民国和现在的中国,历史久于这片土地上的所有政权,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原有的土木结构的古典宫殿式建筑,在文革中遭到国家极左政策的破坏,大殿被改作仓库。改开后回民群众自筹资金,以新样式重建,它是回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于情于理都在相关法律保护之范畴。政府部门未经回民群众同意,擅闯寺院蓄意破坏,暴力驱离和抓捕群众,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对此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回民群众对未经同意非法冲入寺院,动用机械设备和搭建脚手架蓄意破坏寺院的行为,有权予以阻止。宗教团体是具有民法规定的法人资格的以宗教活动为主的社会团体法人,在此法律地位下的宗教财产与《物权法》中的物权相关联。《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据此条文,政府部门应当对破坏的寺院部分给予复原。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物权法》第三章就“物权的保护”指出:“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蓄意毁坏寺院,动用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违法犯罪行为,鉴于其引发的警民冲突、对群众的暴力手段以及在社会上尤其是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当依法追究相关政府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肆意抓捕、恐吓群众的警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中国化政策自其推行之日,便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这些年来对清真寺所谓阿式外观的改造,毁坏了中国几乎所有改开后在文革破四旧中被毁寺院的废墟上新建的寺院,其破坏性之广泛、历史影响之深远已超过文革。其对每一处具有代表性的回民社区清真寺的破坏,都引发了回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国际社会的关注。而以中国传统寺庙样式对清真寺传统外观的改造,则具有明显的大汉族主义审美特征。这些年来对回民文化符号的抹除,对头巾的禁令,对经书印刷和流通的系统性的取缔,对传统清真寺学堂的关闭,限制了回民对于宗教信仰的自由表达,剥夺了回民展示和传承自己文化的权利。而对阿訇的肆意抓捕和判刑,对回民人士在社会和政治上的排挤,几乎构成了针对某种特定宗教和族群的迫害。
清真寺作为回民文化的象征,其建筑风格和特色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国家强行改造之,传递了一种错误的信息,即回民的宗教和文化在这个国家不被尊重,这造成了回民在社会的边缘化处境以及与其他族群之间的隔阂。宗教信仰自由和多元文化的原则,对于现代国家的存在,尤其是有着几十个族群和多种宗教的大国的稳定至关重要。国家应当尊重回民的宗教和文化权益,而不是强行改变以符合特定的意识形态。一个真正的大国,必然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多元文化的国家。变得单一化和缺乏包容,不论其如何之大,在文明世界也是个狭隘的无立锥之处的民族小国。这个国家只有建立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才有希望和未来。真正该敦促的,是停止对清真寺的破坏。真正该敦促的,是允许回民在这个国家进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自由表达。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