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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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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飞:穆斯林不可火化

      云南文山今日突然报出一则消息。       在清真寺为一位去世的壮族穆斯林举行哲那则( 穆斯林在土葬前的祈祷 )后,当地政府强行将死者的遗体运送至火葬场进行火化处理。此举在穆斯林群众中引发质疑和不满,亦引发了穆斯林群众对自身的宗教自由和民族权益的关切。       土葬是伊斯兰信仰中规定的一项丧葬原则,亦是穆斯林社群在这片土地上千百年来的传统做法。穆斯林视土葬为生命告别这个世界时最具尊严感的一个宗教仪式,它表现了对死者的尊重,并联系到伊斯兰信仰的复生和末日审判。它不仅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还与穆斯林文化和社会认同紧密相连。一个国家尊重穆斯林死者的意愿并进行土葬,是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宗教自由的表现,同时亦是符合国家利益的。       在一个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民族身份不应成为使穆斯林死者火化的理由。穆斯林信仰和民族身份是完全可以并存的。宗教信仰是个人自由的表达,与个体的民族身份并无冲突。尊重穆斯林死者的宗教信仰选择,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尊重,亦是对多元文化的包容和尊重,严格来讲这是一个拥有多民族和多种宗教的大国赖以存在的基础。       国家许多法律文件均承认伊斯兰教作为国家公认的宗教的存在,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且承诺保障之。作为改开后中国宗教治理的理论和政策基石的“19号文件”亦载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我们一定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基于此,政府有责任尊重穆斯林死者及其家属的宗教信仰,不得强制要求火化。       对穆斯林死者进行火化亦会对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就如近年来同穆斯林族群相关的事件所引发的...

李云飞:现世只是考验

  按语 : 在“伊斯兰中国化”初期阶段,笔者写了《什么是“宗教改革”》,以回应该政策以及社会上对伊斯兰进行宗教改革的呼声。黄未原先生就这篇文章同我进行了讨论,表达了一位自由派人士对伊斯兰世界的看法。我们商议后决定将这次讨论发布在各自学术园地,以促进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对话。虽然笔者在该讨论中采取了辩诬的姿态,但深知伊斯兰世界所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甚至威胁到远在东方的汉语穆斯林的生存。(2023年6月11日,旧作新发记)       黄先生,您回复我的文章《谈中东的政教分离》已拜阅,很高兴能与您继续交流。       有神论与无神论的世界观是不一样的,双方的立场极难改变。这立场的改变,必是信仰意义上的宗教皈依——要么我走向无神的世界,要么您成为神的信徒。虽然观念似深渊横亘在两者间,但没什么能阻挡人对真理的追求,以及人与人和而不同的处世理念,所以我与黄先生依然能就这些问题对话。       在您看来,伊斯兰只是宗教,像是犹太教、基督教、印度教,或是如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素食主义者那样的意识形态,所以它是相对的,仅有那么一点作为社会存在事物的合理性,而不完全拥有揭示世界真相的真理。但在我这个穆斯林看来,伊斯兰( 这里使用的“伊斯兰”,指的是对造物主给人类的古兰启示的伊斯兰信仰 )就是揭示了世界真相的真理,它是造物主给人类的启示,揭示了万物存在的原因,人的生死意义,此岸世界末日的必然来临,以及后世的复生和终极归宿。这就是信仰,就如您将无神论和科学主义奉为真理一样。       您说,伊斯兰与科学究竟谁能真正揭示世界真相,问我对科学的态度,以此作为我们展开其他话题的前提。伊斯兰作为造物主启示给人类的真理,与造物主对万物的造化——自然现象之规律——是统一的。作为来自造物主的启示录《古兰经》,与作为认识自然现象之规律的科学——从“科学”这个词的原初意义上来说,两者之间并不冲突。       “科学”在拉丁语作为“知识”( scientia )的意义上,是对世界的认知,这与伊斯兰“尔林”(  العِلْـمُ )作为知识的概念是一致的。由“尔林”一词派生的“阿林”(  العالِم ),在伊斯兰语境...

李云飞:什么是“宗教改革”

      每个时代总要流行点什么。       时下所流行的,是对伊斯兰( 文中的“伊斯兰”,指的是对造物主给人类的古兰启示的伊斯兰信仰 )的宗教改革。虽名为“宗教改革”,却并非欧洲史上的新教改革,也不同于伊斯兰史上的教门复兴( مجدد الإسلام ),而是在现代性名目下的一种反传统、除魅的形式。时下对伊斯兰持宗教改革观念的人,总认为自己所指的宗教改革,是类似欧洲史上的新教改革,实则不是。或许他们对伊斯兰提出这个问题时,意识里朦朦胧胧参照的是新教改革,但就笔者从以往他们的言语和文字中所领教到的,他们观念中的“宗教改革”并非新教改革。 一       欧洲的新教改革,源于天主教的大分裂。在公元1517年,马丁•路德将批判赎罪券的《九十五条论纲》贴在威登堡大学的教堂门口,从而在天主教会中分离出各独立教会的“新教”来,引发一场延续百余年的反天主教会运动,遂名为“新教改革”。“新教改革”中的“改革”一词,是德文“Reformation”,源自拉丁语“restore,renewal”,意思是“还原”和“更新”。这与伊斯兰复兴中的“تجديد”( 更新、复归 )一词,含义相同。这说明在两个天启宗教社会中,存在着目的相似的两种宗教运动。但它们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对宗教合符时代潮流( 符合现代性,笔者这里还指“中国化” )的改革,截然不同。       路德、梅兰希顿、兹温利、奥科兰帕迪乌斯、布塞尔、法雷尔等新教改革家们的主要目标,“是向经典基督教之未受玷污的源泉的既无增益亦无污染的复归”,他们认为罗马教廷偏离了基督教的道路,必须通过反罗马教廷来复兴真正的基督教信仰。而不是对基督教给予合符时代潮流的改革。当时的新教徒,是比天主教徒还要“保守”的信仰者,他们改革,并非是因时代生存处境,而是因为“赎罪券”这样的关乎信仰原则的问题。       虽然改革的后果是,天主教教会的统治瓦解,而新教也未能建立起独立的教会( 仅加尔文派在日内瓦、法国和苏格兰建立起相对独立的教会 ),欧洲君主专制得到强化,形成民族国家意识,以及后来世俗化的现代社会,而新教内部也因现代性问题分离出反传统的自由主义,但新教改革的初衷是对原初基督教信仰的复归,这是这场...